第十九章 留置權
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(dào)期債務,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,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。
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爲留置權人,占有的動産爲留置财産。
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産,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,但(dàn)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(wài)。
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(shì)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産,不得留置。
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财産爲可分物的,留置财産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(jīn)額。
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産的義務;因保管不善緻使留置财産毀損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财産的孳息。
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(yòng)。
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财産後的債務履行期限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(míng)确的,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(shàng)履行債務的期限,但(dàn)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産除外(wài)。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,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(yì)以留置财産折價,也(yě)可以就拍(pāi)賣、變賣留置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。
留置财産折價或者變賣的,應當參照市場價格。
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(qǐng)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;留置權人不行使的,債務人可以請(qǐng)求人民法院拍(pāi)賣、變賣留置财産。
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财産折價或者拍(pāi)賣、變賣後,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。
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産上(shàng)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,該動産又被留置的,留置權人優先受償。
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人對(duì)留置财産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,留置權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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