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00-1166-957
貨運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條托運人辦理(lǐ)貨物運輸,應當向承運人準确表明(míng)收貨人的姓名、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,貨物的名稱、性質、重量、數量,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。因托運人申報(bào)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,造成承運人損失的,托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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